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6668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高虎,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第三人:任雷,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与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虎、任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修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赛男
书 记 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