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94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担保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541919202100007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保全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磊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紧急情况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