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9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皖0404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