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94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利,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攀攀,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胜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6号S2栋6C4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MK8M3Q。
法定代表人:叶兆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
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