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49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高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引,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

法定代表人:邱学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7元,减半收取1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启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