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49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高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引,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
法定代表人:邱学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7元,减半收取1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启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