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551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引,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雁,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剑光城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2MB0Q66863R。

法定代表人:苗玉勇,该中心主任。

被告:高虎,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在蜀山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高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