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

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与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与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02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州执他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爱丽。
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以本院(2006)龙证经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的存款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