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

龙口市劳动五金厂、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与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执复字第20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爱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08)龙执字第115号-4、(2008)龙执字第172号-4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向龙口法院提出异议,龙口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08)龙执字第115号-3、(2008)龙执字第172号-3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的异议。龙口市劳动五金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烟执复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以龙口法院未将变更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在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提出异议时,龙口法院未对该项异议进行审查,属于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龙口法院重新审查。
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称,(2008)龙执字第115号-2和(2008)龙执字172号-2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再次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2008)龙执字第115号-2和(2008)龙执字172号-2执行裁定书,本案房产、土地重新评估、拍卖;异议人愿意偿还全部债务,解封涉案财产。程序违法表现如下:一、评估、拍卖没有通过合法途径通知异议人。1、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不合法,未征询异议人意见。2、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执行裁定不合法,可留置送达并应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却刊登在《人民日报》的海外版。3、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确定后,没有依规定通知异议人到场。二、不动产若两次流拍才可以裁定以物抵债,本案仅一次流拍便裁定以物抵债,显系违法。三、债权转让不合规。
龙口法院重新审查查明,(2008)龙执字115号和(2008)龙执字172号执行依据是(2008)龙证经字第6号执行证书和(2008)龙证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该两份证书均载明:根据(2006)龙证经字第173号及(2006)龙证经字第174号协议的规定,债务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应于2007年5月18日、2007年5月19日前将借款人民币90万元本息及借款人民币80万元本息偿还给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现债务人、保证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逾期未付。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证书于2008年7月8日前向龙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包括债务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保证人***、**。2008年1月24日和2008年3月24日,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向龙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2008年1月24日龙口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所有的位于东江闫家疃村的龙房交字第号房屋一处;龙国用(98)字第0880号土地一宗(8946、54平方米)。同时向龙口市劳动五金厂送达(2008)龙法执字第115号和(2008)龙执字172号执行通知书,限其至2008年1月25日前和2008年3月25日前自动履行(2008)龙证经字第6号和(2008)龙证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3月24日,龙口法院委托烟台天宏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查封的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涉案房屋及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房屋面积为2987、78平方米,价值564068、15元,土地面积为8946、54平方米,价值2683962元,合计评估价值为3248030、15元。经多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均无人签收。2009年7月9日,龙口法院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所查封资产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2009年10月16日,龙口法院针对所查封的上述财产及另案中龙口法院查封中国建设银行龙口支行申请执行的龙口市劳动水暖器材厂及山东龙口研磨体集团公司的房地产,委托烟台顺安拍卖有限公司整体进行拍卖,因竞买人数未达到《拍卖法》规定的人数而流拍。2009年10月19日,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公司)向龙口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龙口法院查明:原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4月将其债权转让给山东龙口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8日又将受让债权转让给嘉元公司,龙口法院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嘉元公司。2009年10月23日,嘉元公司向龙口法院提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相关资产申请。2009年12月24日,龙口法院以(2006)龙执字1985-3号执行裁定书、(2008)龙执字115-2号和(2008)龙执字第1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龙口法院2006年9月15日所查封的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水暖器材厂、山东龙口研磨体集团公司财产按流拍价格作价4050178元、将2008年1月24日所查封的龙口市劳动五金厂财产按流拍价格作价2923227元,由申请执行人嘉元公司接收抵债。
龙口法院另查明,2009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想把钱还上,龙口法院限定其在2009年10月23日前将款打到法院账号,逾期,将依法对抵押物即龙口法院所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理,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还款。2009年12月25日,**又到庭提出***在5日内准备与申请人协商以流拍价格买回龙口市劳动水暖器材厂和龙口市劳动五金厂两处房地产,龙口法院同意其请求,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2013年12月26日,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再次向龙口法院提出异议。龙口法院对其异议进行了听证审查,听证中,双方对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择,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的合法性及债权转让是否合法进行了质证、论证,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到场,是否必须进行第二次拍卖后才能以物抵债。
龙口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条规定,龙口法院依据嘉元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申请裁定变更嘉元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对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执行中,因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不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因此龙口市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指定评估拍卖机构是合法的,之所以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是因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处只有看门人并且拒签任何手续,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所规定的送达方式。对双方所争执焦点即申请执行人是否到拍卖现场及是否必须经第二次拍卖才能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26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再行拍卖。从该两法条规定上可以看出,第一次流拍后并不是必须要进行第二次拍卖,只有在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后,才进行第二次拍卖甚至第三次拍卖,因拍卖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未进行变更,因此是否到场其并不知情,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2009年12月21日、12月25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两次到庭表示偿还债务,买回拍卖物,龙口法院予以准许,但未实际履行。综上,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所提异议不成立。2016年1月28日,龙口法院作出(2008)龙执字第115号-4、(2008)龙执字第172号-4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的异议。
龙口市劳动五金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嘉元公司无任何关系,申请复议人与嘉元公司无任何债务纠纷。2、2013年3月8日,申请复议人委托评估机构对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和龙口市劳动水暖器材厂所属土地、房产进行评估,价值为4560万元,而龙口法院委托评估的价值却是760万元,并仅以690万元的低价裁定给嘉元公司。在申请复议人派人到龙口法院协调以640万元回购时,龙口法院却强行要求申请复议人支付890万元,故申请复议人认为龙口法院与嘉元公司相互勾结,侵害了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龙口法院依据原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立案执行山东省龙口市公证处(2008)龙证经字第6号执行证书和(2008)龙证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执行中,龙口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所有的位于东江闫家疃村、房产证号为龙房交字第号的房屋一处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98)字第0880号、面积8946、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2009年3月24日,受龙口法院委托,烟台天宏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查封的龙口市劳动五金厂涉案房屋及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房屋面积为2987、78平方米,价值564068、15元,土地面积为8946、54平方米,价值2683962元,合计评估价值为3248030、15元。龙口法院经多次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均无人签收后,于2009年7月16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所查封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2009年9月30日,烟台顺安拍卖有限公司受龙口法院委托,在《龙口日报》上刊登公告,定于2009年10月16日公开拍卖龙口法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及因中国建设银行龙口支行与龙口市劳动水暖器材厂、山东龙口研磨体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房地产。该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2009年10月19日,嘉元公司向龙口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龙口法院经审查查明,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于2008年9月30日将其债权转让给XX,并在《今日龙口》上刊登公告,向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公告债权转让事宜。2009年10月18日XX又将受让债权转让给嘉元公司,嘉元公司在《今日龙口》上刊登公告,向龙口市劳动五金厂公告债权转让事宜。2009年10月19日,龙口法院作出(2008)龙执字第115-1号、(2008)龙执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嘉元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2009年10月23日,嘉元公司向龙口法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所拍卖的财产。2009年12月24日,龙口法院作出(2008)龙执字115-2号、(2008)龙执字第172-2号执行裁定书,将龙口市劳动五金厂财产按流拍价格作价2923227元交付嘉元公司抵偿债务。
龙口法院在重新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龙口市劳动五金厂送达了(2008)龙执字第115号-1和(2008)龙执字172号-1变更龙口市嘉元装饰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只要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即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本案中,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几经转让后,最终由嘉元公司受让了该案的债权,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均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复议人也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事宜,龙口法院裁定变更嘉元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关于其与嘉元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龙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复议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并经公开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嘉元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接收资产抵顶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程序违法或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无资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龙口法院与嘉元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对其该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龙口市劳动五金厂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