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91民初1635号之一
原告: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二新能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海景路2号工业园3栋7楼233。
法定代表人:**严。
原告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诉被告元二新能源(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36元,减半收取778.68元,由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担。鉴于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已全部预交受理费,另外一半受理费778.68元由本院退回给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