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与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12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20,176.66元及利息,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9.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