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5022号
原告: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
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鑫,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第三人:武汉源全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华中国际广场**/栋******。
法定代表人:黄皇斌。
原告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源全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江岸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