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234号
原告:辽宁甲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植物园,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甲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植物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甲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甲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6元,减半收取4,018元,由原告辽宁甲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隋 冰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映彤
书 记 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