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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黑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26民初3112号 原告:辽宁黑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 被告: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黑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黑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黑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