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5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黎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28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案再审案件由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沪01民再10号。该案目前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的处理与(2020)沪01民再10号案件的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故本案应予以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叶佳
审判员  宋贇
审判员  徐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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