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65823J。

法定代表人:夏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3384D。

法定代表人:党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832212364R。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建玉

审 判 员 张永涛

审 判 员 樊旭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 记 员 刘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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