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824号
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德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花,女。
被告: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诸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刚,女。
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1日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案号为(2020)苏0115破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本案须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茅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佳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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