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824号之一
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诉讼代表人:申士清,原告破产管理人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男。
被告: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褚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媛,女。
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66.09元,由原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可嘉
书 记 员 薛佳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