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亦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军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95941620M。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平章,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军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73743565M。
法定代表人:陈远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军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49480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494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本案诉讼费18252元,减半收取9126元,由被告军泰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军泰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军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工程款149480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被执行人军泰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情况(动产、不动产、税务、保险、金融机构、网络资金等部门的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2021年10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将本案的执行、财产查控、信用惩戒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立即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委托代理人未作回应。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工程款1494804元及以1494804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和从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94804元为基数按日1.75∕10000计算的迟延履行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1003执3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中柱
审判员  李家国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