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1民初5512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前郭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湛江路1759号。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被告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顺达公司赔付***,医疗费:70,935.22元(顺达公司已垫付);护理费:25,746.87元(161.93元/天×159天);误工费:19,080元(120元/天×159天);住院期间膳食补助费:15,900元(100元/天×159天);伤残赔偿金:60,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再医费:20,000元;义齿费:32,400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78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7日下午,涉案司机曹汉杰疲劳驾驶鲁******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使至事故地点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顺达公司的司机邵建军驾驶的吉JMXX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伤,致使邵建军、刘志宇、李兵、***受伤。经前郭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汉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建军、刘志宇、李兵、***无责任。***在前郭县医院治疗14天,一级护理两天;在前郭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5天,均为二级护理,出院诊断为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右),创伤性牙齿脱落(4颗)。***现已出院,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顺达公司已经承担。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772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右膝关节损伤的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的再医费约需20,000元;3.被鉴定人***后续行义齿修复的医疗费约需8,100元,更换期限为5年。***是顺达公司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顺达公司辩称,1.***所诉讼的事实部分和整体过程存在。2.***医药费治疗费我方全部垫付完毕;3.***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4.我方与***是劳务者关系,当时约定工资是每天120元,误工费应按每天120元计算赔偿标准,有考勤记录等为证;5.护理费应按2018年赔偿标准赔付,伙食补助费按法律规定执行;6.***起诉的不是交通事故,实质是交通事故赔偿,我方请求法庭通知事故主要承担者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是顺达公司的雇佣人员。2018年8月27日14时许,***等人乘坐邵建军驾驶的顺达公司所有的吉******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事劳务过程中,在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81公里%2B750米处时与案外人曹汉杰疲劳驾驶鲁******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损伤、邵建军、刘志宇、李兵、***受伤。经前郭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汉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建军、刘志宇、李兵、***无责任。***伤后先后入前郭县医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疗费14,839.18元,入前郭县中医院治疗145天,共花费医疗费56,096.04元,此费用顺达公司全额垫付。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其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右)进行伤残等级及再医费进行鉴定;对***脱落4颗牙齿补牙费用和更换牙齿费用进行鉴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772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右膝关节损伤的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的再医费约需20,000元;3.被鉴定人***后续行义齿修复的医疗费约需8,100元,更换期限为5年。
***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定残日年满52周岁(1967年5月16日-2019年12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在法律上多种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责任竟合的情况下选择诉权进行诉讼,本案中,***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顺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侵权的请求权随之消灭。顺达公司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顺达公司辩解***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护理费按2018年赔偿标准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1.医疗费:70,935.22元,此项费用顺达公司已垫付;
2.再医费:20,000元;
3.牙齿更换费用:32,400元;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900元(100元/天×159天);
5.护理费:25,746.87元(161.93元/天×159天);
6.误工费:19,080元(120元/天×159天);
7.伤残赔偿金:60,344元(30,172元/年×20年×10%);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因此次事故入院乘车情况、所受伤残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以保护5,000元为宜;
9.鉴定费:2,800元;
10.交通费:786元。
以上费用合计:252,992.09元,扣除顺达公司垫付的医疗费,顺达公司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056.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松原市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2,056.87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顺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中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冬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