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545号
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崔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