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545号

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崔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