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4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群,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龙视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峰。
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传盛,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涵,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与被告沈阳龙视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龙视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00元,减半收取1,3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邸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红利
人民陪审员 刘桂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亚南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