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694号之一
申请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志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耿某。
申请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耿某银行存款3762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耿某银行存款3762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