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326号

申请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志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6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62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