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6292号之一
原告:辽宁盈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389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昌***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辽宁盈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