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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武陵西路(党校斜对面)。 负责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渔父祠社区浔阳路001号。 负责人:***。 被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昌***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信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滨河北路280号兴旺科技园B栋1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供电分公司、**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信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