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2民初1013号
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河北省
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张坊村677号。
被告:刘某某,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卢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