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寰岛广场霞飞阁第19层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5304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962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386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共计人民币968846元,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81×××01账户,冻结额度为968846.00元(截至2020年3月11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303.37元),期限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1×××46账户,冻结额度为1065730.60元(截至2020年6月1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