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4民初572号
原告: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藁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俊保,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
原告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