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7民初40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
被告:河北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金利街长宏大夏10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525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忠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4元,减半收取3257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