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167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尚春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罗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