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167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尚春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罗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