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574号
申请人:檀兵艮,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525766。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恒信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XKUGX7。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檀兵艮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檀兵艮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檀兵艮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155019192020001145,担保金额为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二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檀兵艮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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