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574号之一
原告:***,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工,政治面貌:群众,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525766。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XKUGX7。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龙庆,该公司员工,职务: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书丰,该公司员工,职务:工程师。
原告***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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