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574号之二
申请人:檀兵艮,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525766。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恒信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XKUGX7。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丰,该公司员工。
原告檀兵艮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二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2020年11月19日,申请人檀兵艮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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