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在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44464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隋荣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