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446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耿直,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东路南侧铂蓝美地1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13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付云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