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因(2012)淮民一初字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淮南市绿化园林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