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550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东路南侧铂蓝美地1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1324M。
法定代表人: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南市启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阳光国际城一期11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21D62C。
法定代表人:宋维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鼎龙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启财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小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