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9民初387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鑫,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飞,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光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南阳景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春天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052250642E。
法定代表人:朱冬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威,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枫林第二开发小区南六巷18排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7911649。
法定代表人:翁天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威,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3364K。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经理。
原告***与被告符光奇、南阳景天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孙荣海
人民陪审员 赵永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轩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