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39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11月24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2年1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执行人袁金兰,女,1945年3月30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赵光德,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枫林第二开发小区南六巷18排142号。
法定代表人:翁天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金兰、**、***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赵光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4879号、(2018)赣0502执保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赵光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赵光德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65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河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