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02执2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祥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九江市。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市祥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2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2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96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经查,***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或互联网银行资产、证券等其他资产;其名下登记有五菱、沃尔沃车辆各一部,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为协助***以该司承建的“赣州出口加工区二期公租房C栋工程”工程结算款履行本案义务,因该工程尚未结算,因此该司在本案中所付的义务为应为一定的行为。本院已向协助单位下达冻结“赣州出口加工区二期公租房C栋工程”工程款、保证金的执行裁定。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赣0702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