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71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虹通鑫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虹通鑫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虹通鑫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虹通鑫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虹通鑫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