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76号
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杜平。
被申请人:长沙云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落云。
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冠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罗洁。
被申请人:冠致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罗洁。
被申请人:上海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邓自由。
被申请人: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申请人: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被申请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长沙云贝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冠致商贸有限公司、冠致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云贝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冠致商贸有限公司、冠致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云贝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冠致商贸有限公司、冠致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御湖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