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特62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旭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帆,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斌,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48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是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岗职工,其1999年3月从该公司下岗后到其单位工作,社会保险一直在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其单位自2009年3月开始为***缴纳社会保险,***在2018年才主张2009年之前的社会保险,早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申请仲裁时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早已丧失胜诉权。其单位在仲裁中提出时效抗辩,市仲裁委应当适用上述规定驳回***的申请请求。市仲裁委仍裁决其单位为***补缴1999年3月至2009年3月的社会保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480号仲裁裁决,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称,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480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撤销。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市仲裁委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480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政策为申请人***补缴1999年3月至2009年3月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部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本案中,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提出的补缴1999年3月至2009年3月社会保险请求已经超过时效,市仲裁委支持***该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480号仲裁裁决。经审查,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其单位与***双方劳动关系自1999年3月一直延续至2018年7月解除以及***在2018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的事实,市仲裁委裁决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补缴1999年3月至2009年3月的社会保险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 志 刚
审 判 员 许 超
审 判 员 韩 娟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芊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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