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朗高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4**民初4286号

原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旭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朗高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峙尧

原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咸阳朗高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4元,由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王耿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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