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835号
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22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育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河子支线机场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号。
负责人:季红江,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莲,女,该管理处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支线机场建设管理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曙
人民陪审员 安庆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