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820号
原告:赵占军,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洋(原告之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22401号。
法定代表人:白旭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勤,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西街1号-24
法定代表人:田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占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称)、被告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占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克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