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赵占军与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820号
原告:赵占军,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洋(原告之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22401号。
法定代表人:白旭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勤,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西街1号-24
法定代表人:田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占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称)、被告北京和峰顺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占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克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艺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