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