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78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城路**。
法定代表人:季素贞。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与被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