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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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1899号
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
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二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已减半收取),由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边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