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1037号 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65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上溪镇上城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7647434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程睿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